《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9     作者:创始人     点击量: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按:近日,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府令第27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政策作出了调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理解、配合、监督政策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联合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1227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2012年商务部等4部委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授权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68年内确定出租汽车使用年限,同时取消了行驶5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要求。这一新的规定与我市《办法》有关主城区的出租汽车使用4年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调整相关规定的内容,以保持政策之间的衔接和一致;同时,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管理环境和管理要求发生了变化,对行业规范发展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要,因此,亟需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出租汽车使用期限和经营权指标期限调整

 

出租汽车使用期限调整是此次《办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根据商务部规定,《决定》将主城区出租汽车强制报废的使用期限统一确定为6年。由于远郊区县出租汽车行驶区域相对较小、运营强度相对较低、区县之间差异明显等实际情况,不宜参照主城区的强制报废年限标准,也不宜对远郊区县报废年限作统一规定。《决定》授权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当地出租汽车报废年限规定,但不能超出《规定》的要求,即:不得低于6年,也不能高于8年报废。

同时,为了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相协调,《决定》将相关内容调整为: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同时授权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当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但不得超过车辆使用年限的2倍。

 

三、关于主城区外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条件的调整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才能提高当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条件,即提高对经营者指标数量的要求。由于各区县出租汽车数量、企业规模、城区面积和服务人口等情况相差悬殊,同时,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区域管理,因此,本次修改在保证最低门槛要求的基础上,授权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高当地出租汽车经营者准入门槛,即可以自行决定对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数量的要求。

 

四、关于取消“拍卖”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出租汽车投放应当“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按照国家的规定,《决定》取消了《办法》第八条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可以采取“拍卖”方式的规定,确立了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投放制度,此方式有利于建立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授权市交委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五、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转让和收回

 

为执行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规定,引导出租汽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都必须在取得指标满三年后,才可以转让。二是具备相应规模的企业只能转让给同等规模或更高规模的企业。即主城区具备100个以上经营权指标、远郊区县具备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应数量以上的企业只能转让给同类企业;不具备上述规模的企业只能转让给同类企业或具备上述规模的企业;企业指标不能转让给个人。三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市主城区还存在606户、803辆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允许个体指标转让给个人,也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

《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规定了有效期,为方便理解和执行,《决定》进一步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

同时,为使表述更准确,便于公众理解,《决定》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表述修改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但经营权证并未取消,其相关管理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六、关于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决定》将于201351日即与商务部12号令同步施行。对201351日前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期限或经营权指标有效期已经到期的,按照原《办法》到期报废或收回的方式处理;对201351日(含)之后到期的,车辆使用期限和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予以顺延,即主城区车辆使用期限和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原4年和8年分别顺延至6年和12年,远郊区县也分别顺延至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应年限;对20071227日即原《办法》施行前,市、区已经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其有偿使用期限继续保持原有效期不变。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网市交委网站查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9     作者:创始人     点击量:0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政策解读

按:近日,市政府公布了《关于修改〈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渝府令第271号,以下简称《决定》),对我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政策作出了调整。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理解、配合、监督政策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交委联合作出如下政策解读: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渝府令第21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71227日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秩序、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2012年商务部等4部委制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令2012年第12号,以下简称《规定》),授权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68年内确定出租汽车使用年限,同时取消了行驶50万公里强制报废的要求。这一新的规定与我市《办法》有关主城区的出租汽车使用4年应当强制报废的规定不一致,有必要调整相关规定的内容,以保持政策之间的衔接和一致;同时,随着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管理环境和管理要求发生了变化,对行业规范发展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办法》部分规定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行业发展需要,因此,亟需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

 

二、关于出租汽车使用期限和经营权指标期限调整

 

出租汽车使用期限调整是此次《办法》修改的重要内容。根据商务部规定,《决定》将主城区出租汽车强制报废的使用期限统一确定为6年。由于远郊区县出租汽车行驶区域相对较小、运营强度相对较低、区县之间差异明显等实际情况,不宜参照主城区的强制报废年限标准,也不宜对远郊区县报废年限作统一规定。《决定》授权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当地出租汽车报废年限规定,但不能超出《规定》的要求,即:不得低于6年,也不能高于8年报废。

同时,为了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与车辆使用年限相协调,《决定》将相关内容调整为:主城区内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为12年。同时授权远郊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当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但不得超过车辆使用年限的2倍。

 

三、关于主城区外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条件的调整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才能提高当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条件,即提高对经营者指标数量的要求。由于各区县出租汽车数量、企业规模、城区面积和服务人口等情况相差悬殊,同时,出租汽车经营实行区域管理,因此,本次修改在保证最低门槛要求的基础上,授权主城区以外的区县政府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高当地出租汽车经营者准入门槛,即可以自行决定对经营者出租汽车经营指标数量的要求。

 

四、关于取消“拍卖”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出租汽车投放应当“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按照国家的规定,《决定》取消了《办法》第八条投放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可以采取“拍卖”方式的规定,确立了以安全服务质量为主要条件的投放制度,此方式有利于建立奖优罚劣的竞争机制,公开、公平、公正地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健康有序发展。同时,授权市交委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五、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转让和收回

 

为执行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规定,引导出租汽车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转让做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无论是原始取得,还是通过转让取得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都必须在取得指标满三年后,才可以转让。二是具备相应规模的企业只能转让给同等规模或更高规模的企业。即主城区具备100个以上经营权指标、远郊区县具备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应数量以上的企业只能转让给同类企业;不具备上述规模的企业只能转让给同类企业或具备上述规模的企业;企业指标不能转让给个人。三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市主城区还存在606户、803辆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允许个体指标转让给个人,也可以转让给具有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

《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规定了有效期,为方便理解和执行,《决定》进一步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到期后依法收回,根据市场需求重新投放。

同时,为使表述更准确,便于公众理解,《决定》将《办法》第十一条中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证”表述修改为“出租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指标”,但经营权证并未取消,其相关管理继续按原规定办理。

 

六、关于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决定》将于201351日即与商务部12号令同步施行。对201351日前出租汽车车辆使用期限或经营权指标有效期已经到期的,按照原《办法》到期报废或收回的方式处理;对201351日(含)之后到期的,车辆使用期限和经营权指标有效期予以顺延,即主城区车辆使用期限和经营权指标有效期由原4年和8年分别顺延至6年和12年,远郊区县也分别顺延至当地政府确定的相应年限;对20071227日即原《办法》施行前,市、区已经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其有偿使用期限继续保持原有效期不变。

 

七、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网市交委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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